系學會組織章程
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92.10.14系學會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訂定
93.02.26 系學會會員大會會議第一次修訂
第1章:總則
第一條:本學會依中山醫學大學社團組織法定訂本章程。
第二條:本會名定為“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”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敦睦系上師生之情誼,舉辦本系各項活動,以及促進本系學術研究上的發展為目標。
第四條:本會設址於本系系學會辦公室。
第五條:每學年延聘系上師長擔任本會指導教師,並由系主任為當然指導。
第2章:會員
第六條:凡本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,以及表決提案等權利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各項章則及本會決議之事宜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一律平等,享有本會所辦各項活動、福利及互助事項,並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:會員一旦喪失本系在學學生資格,即視為退會。
第3章:會員大會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
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職權為
(1) 任免會長
(2) 修改章程
(3) 議決提案
(4) 審議年度活動及預算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,幹部會議則由會長依需要擇時召開。
第十四條:本會會議議案之通過,須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。
第4章:幹部組織
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設有會長、副會長各乙名,並於正副會長下置行政、財務、活動、文宣及服務隊等五部門。
第十六條:會長、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一年,其下各部門之幹部皆由會長聘任之,但服務隊之隊長及幹部由服務隊隊員推舉。
第十七條:本會各部門職權如下:
會長:
(1) 對外代表本會。
(2)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(3) 招募會員大會及各部門會議。
副會長:
(1) 協助會長執行會務。
(2) 監察各部門會務之履行,並須出席本會各種會議。
(3) 會長不克執行其權力時,由副會長代之。
行政部長:
(1) 負責開會紀錄,檔案整理,及系刊之製作。
(2) 負責本會資訊整合及管理。
(3) 負責通訊錄之製作。
財務部長:
(1) 負責學會收支,複核有關會計事項並定期公佈帳目。
(2) 本會財產保管,以及公物盤點。
文宣部長:
(1)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,以及美工設計。
(2) 推行各類廣告文宣
活動部長:
(1) 負責各項活動設計,及一切有關活動之事宜。
(2) 負責本會對外各單位之溝通,及一切聯誼事項。
(3) 負責系內之一切體育活動,及系隊之管理。
(4) 負責場地租借,新生事務,並隨時機動支援大型活動。
服務隊:由服務隊自行策劃,並由本學會督導與協助運作。
第十八條:各部之活動應於學期末前三星期提出計畫及申請,並交由本學會幹部會議審核。
第十九條:各部門應於每學期期末會員大會,報告各部工作計畫,並由會長彙整並提出預算案,交會員大會議決。
第5章:經費
第二十條:經費來源
(1) 基本經費來自會員會費,而本款項需經會員大會決議,並於每學期開學註冊時繳納(榮譽會員無須繳納)
(2) 學校或系上之補助
(3) 活動補助款
(4) 會費之孽息
(5) 其他收入(系友、榮譽會員及其他之捐助)
第6章:任務
第二十八條:促進學術研究之發展,並增進本會會員間的友情。
第二十九條:辦理本會應興革之事項,謀求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第三十條 :服務社會,並以關懷協助社會弱勢個人或團體為目標,發揮學以致用之精神。
第7章:附則
第三十一條:本會得視活動性質,邀請本會相關之師生共同參與。
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修訂,應由五分之一會員聯署,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
第三十三條:新任會長如需提出章程修正案,須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為之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各項會議之會議記錄須永久保存。
第三十五條:離職幹部皆由義務與權力監督本會各項會務。
第三十六條:服務隊之組織章程由服務隊另定,並經隊員會議通過後,送交本會備查。